【卓越法治人才培养系列讲座】田有赫谈“中国仲裁制度”

发布时间:2020-10-18 作者:唐雍祺 康雷闪 审核: 发布:王元飞 浏览次数:2299

兼职教授聘任仪式

图书捐赠仪式

讲座全景

田有赫先生学术报告

魏学宝老师主持

1016日,卓越法治人才培养系列讲座于文理楼142顺利举办,青岛仲裁委员会田有赫副主任应邀作题为“中国仲裁制度”的讲座,太阳成集团tyc7111cc院长王学栋教授和法学系师生100余人现场聆听了讲座。讲座由学院副院长魏学宝主持。

在讲座开始前,学院举行了兼职教授聘任仪式暨图书捐赠仪式,王学栋院长向田有赫副主任颁发聘书,正式聘请田有赫副主任为太阳成集团tyc7111cc兼职教授;田有赫向学院捐赠部分图书,王学栋代表学院接受捐赠。

讲座开始后,田有赫副主任以一则法律专业化的故事作为开场,并通过对儒释道名言的颠覆性诠释启迪大家的思考。随后,田有赫副主任详细介绍了仲裁的历史、世界仲裁制度的异同、仲裁的效力与范围以及仲裁裁决的域外执行力等问题。他认为,现代仲裁最初是商人们为避开诉讼而自行创立的一种商贸纠纷解决机制,其后有国家立法认可,并赋予仲裁裁决以国家强制力。我国建立现代仲裁制度是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国际经贸往来发展的需要。在仲裁法目的这个问题上,田有赫副主任认为,仲裁制度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发展。它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用市场经济的专家、以市场经济的方法快速解决市场交易纠纷的一种法定机制。它具有诉讼制度所不可替代的优势。他强调,《仲裁法》第一条阐明目的,就是为了“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在仲裁法的原则和制度相关问题上,田有赫副主任旁征博引、通过一些实务案例生动形象的阐述了仲裁法原则和制度的基本内涵和应有之义。他认为,仲裁法原则和制度可以划分为基层原则和制度、特有原则和制度以及与诉讼相同或相似的原则和制度三个方面。其中仲裁法的特有原则包括:公正及时原则、公平合理原则和司法监督原则。

在互动环节,针对大家提出的法院对仲裁的认可度和仲裁的公正性等问题,田有赫副主任通过一些实务案例对相关问题发表了自己独到的看法。讲座最后,法学系主任孙增芹副教授为这次讲座做了总结性发言,并再次对田有赫副主任表示欢迎与感谢。

田有赫,青岛仲裁委员会副主任,山东省仲裁发展促进会副秘书长,重庆仲裁委员会、武汉仲裁委员会等多家仲裁机构仲裁员,民商法学和经济法学双硕士。第三届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山东省首批全省法律研究领军人物,西南政法大学中国仲裁学院研究员,青岛科技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曾任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法官、副院长,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擅长领域为民商事争议解决和民事程序法理论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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